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摄影比作什么动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摄影比作什么动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拍照是动态的艺术对吗?
拍照应该理解为各种艺术的混合体,同样一个事物,拍的人时间,角度,环境以及自身艺术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这张照片的上限,而平时勤奋刻苦重复的大量练习是提高自身下限的保证。
每个人对拍照的观察点和拍摄的手法不同,而且每个人对动感动态的理解也不一样,拍出来的照片也千差万别。对于人物摆拍,自然风光等拍照风格就属于比较静态的美学,然而对于行走的路人,川流的车辆,翱翔的雄鹰,拍摄结果都是对其动态瞬间的静态表现,具有生命气息的静态展现。
我认为拍照是动态的艺术。就拍照对象而言,有动态的,如人,动物,流水,也有静态的,如山,石头,植物等。但我们拍照时在选定一定的对象后,要挑选最好的角度,来拍摄出形与神兼具的照片,它是摄影者进术艺术加工的结果。
给小动物拍照文案?
我正在养一只小猫咪,它超级可爱,每个周末我都会给它拍很多照片,记录下它的成长过程。
小猫的那一双大耳朵,一天到晚都直竖着,哪个地方有声音,马上往那边转,活像一架有特殊性能的雷达。
去非洲当野生动物摄影师有前途么?
有前途,关键看你能花多少时间。中国有一个叫陈红的四川人拍了不少了,他得到了不错的认可。你可以先看看他的。要做野生动物摄影师,请多看BBC自然类,美国国家地理自然类或者德国自然类的照片。可能会有不少启发。但是作为一个专职的野生动物摄影师,想通过这个赚钱,那可能要吃的苦头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刑事案件中用手机拍照的野生动物视频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手机拍的***能作为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
手机录制的***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视听资料是以特定载体为储存设备的、以图像、声音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储存在磁带中,也可以储存在电子载体中。但国际互联网上储存在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还是属于书证,理论上仍在进行研究。另外,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拍之录像,有论者称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而不属于视听资料;此论亦有些绝对,因为,当这些录像被用来证明讯问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被害人、证人作虚***陈述时,该录像资料显然属于视听资料之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什么有些摄影师可以近距离拍摄雄狮?
摄影师可以近距离拍摄雄狮!
可以用长焦镜头拍摄,这样看就好像很近的感觉,但是人却离得很远!还可以在雄狮可能出现的地方,在一些可以隐藏的地点,把摄像设备困定好,摄影师可以同时也做好伪装,还可以另找地方隐藏,可以用遥控方式,操作摄像机,做好伪装。这样,就可以近距离拍摄了!
我还真近距离拍摄过狮子,那是2011年的4月3日,在非洲坦桑尼亚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我们一行人租用了当地的越野车,当然包括司机在内,毕竟我们不熟悉地理环境和保护区内的规定以及许多动物猛兽的习性。越野车是经过特殊改装的,外面加固了牢固的护栏装置。一整天的时间跑了许多地方,几乎看遍了保护区内的所有动物。司机不断地提醒我们不要打开窗户,更不准下车。为了能看到狮子,我们找了一上午时间都没有发现,司机说狮子一般都是上午猎食,我们抱着侥幸的心理到处寻找,希望能拍到动物弱肉强食的镜头,见证一下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
直到下午两点后,司机突然急打了一把方向盘,说看到狮子了,我立马将相继准备好抢镜头。可是这头狮子趴卧在树荫下就像没有我们存在一样,懒洋洋地在午休。向导说:这是一只母狮子,已经吃饱了。我趁着它不动,要求司机围着狮子转着圈寻找角度,将车窗玻璃稍微降下一条可供镜头探出的缝隙,距离10米左右,使用索尼A900相机,70-200毫米镜头不停地按着快门。可能是我们声音太大打扰了它的美梦,它伸展了一下身体,张开大口打了几个哈欠,然后瞪着俩眼看着我,非常的敌意。见它没有想动弹的意思,我们也觉得无聊,便随即离开,遗憾的是没有拍到雄狮的照片,毕竟雄性的狮子好看一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摄影比作什么动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摄影比作什么动物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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