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摄影答辩问题记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摄影答辩问题记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作为摄影爱好者,你觉得,模仿别人的作品拍摄,算不算抄袭别人的创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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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除了有绕道袭击敌人的含义外,还有一是把别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去发表;二是不顾实际,照搬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模仿,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重复他人的行为的过程,是社会学习的重要形式之一。儿童的成长就是从模仿开始的,任何门类的学习和教育,是允许并提倡模仿式的学习方法。
如果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抄袭的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因为这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剽窃其独创性的方式侵犯其智力成果的行为。而第二种行为,一般还不能算是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行为,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艺术作品的本身,而不是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艺术创作的思想、方法、经验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到摄影作品的是否具有抄袭行为,我认为很难成为像文学创作、论文答辩中那样的抄袭行为。
一是摄影是一种相对客观的技术手段,镜头前不可能出现相同的事物,尤其是纪实摄影。文字作品可以通过抄袭字数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具有抄袭行为,而摄影作品受到摄影器材的多种多样、光影效果的瞬息万变、取景角度的千差万别,世上几乎没有一模一样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其实根本无法抄袭的。
二是摄影作品的拍摄场地不具备“独享性”。法律没有规定也不会规定一个摄影师在某个地方拍摄了一张风光大片后,就不允许其他人再去这个地方拍摄了,许多风光摄影师为了拍摄与众不同的作品,跋涉千山万水、不辞辛苦的去寻找最佳机位,但是,他发现了这个拍摄机位后,别的摄影师照样可以去这个地方和机位拍摄。
模仿拍摄我个人认为不算抄袭,理由是即便按照别人的作品去拍片,所拍出来的作品也是不可能一样的,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风格,相机所选数据,构图技巧,光线、站位都是有差距的 。拍出来的作品也不能相吻合。
摄影只有借鉴,无法模仿,因为光影效果瞬息万变,模仿不了,如果说构图形式,还可以借鉴,而这借鉴也只能是灵活借鉴 ,
就说下面这朵菊花,看不懂也没法借鉴,首先你的弄清楚这焦点对那,景深如何把握,还有说道,不谦虚的说,能弄清楚其中一点,就不容易
摄影作品其实根本无法模仿的,因为场与景都是唯一的,在没有成熟的学习阶段就是借鉴别人的经验阶段,他不亲自体验一下怎么能吸取经验呢。如果这个摄影师永远停留在别人经验的体验上,说明他注定是没有前途了。如果他在不同的体验中掌握了不同的技巧,可以随时随地拿出来应用在即时的场与景的记录上,他就成熟了。如果他能够尝试着结合许多许多的拍摄手法试图达到自己的创造目标那么,他有可能出类拔萃呢。
作为摄影师,我很荣幸能来回答这样的问题,模仿到底算不算抄袭?
这说实话,在文学上有句话说的好:天下文章一大抄,文章那么精密的文字都可以抄袭,那么,摄影照片为什么不能模仿?模仿就一定是抄袭么?错,摄影本身就是一门艺术,能模仿得了动作,能模仿得了背景,画皮不画骨,真正的大片氛围、意境是模仿不来的!
不过话又说回来,摄影大师很多,在中国数都数不过来,***的作品经常在网上发布,大部分摄影师基本上都是在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多看看***作品也是一种享受,一种学习!看***作品有何意义?不就是为了能够在平常拍摄中能够模仿一下***的作品吗?多看看,多学学,记在脑子里,这就是你的东西!
我做摄影的时候,包括我现在,不定时更新手机里的人像照片,多看看,记一记,以后会用得上,虽然经常有拍摄,但是会有没感觉、审美疲劳的时候,这个时候手机里学到的拍摄就可以利用起来!还是那句话,别人拍出来的只是别人的,你学到了你拍出来了,就是你的!
怎么查询******的进度?
当事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查询,或者关注***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另外,如果提问者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电话进行核实即可,***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法律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摄影答辩问题记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摄影答辩问题记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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