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物摄影是否侵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人物摄影是否侵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很多人喜欢拍纪实摄影并没有争得当事人同意,会造成肖像侵权吗?
很多人喜欢拍纪实摄影并没有争得当事人同意,会造成肖像侵权吗?
最近,随着,《民典法》的颁布实施,公民肖像权问题热了起来。其实,公民肖像权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纪实摄影都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认真阅读《民典法》有关内容,遵守《民典法》所规定的肖像权应用,是不会引起肖像权侵犯的。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恶意使用”肖像,那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就不是侵犯了肖像权。
具体到拍摄之中,我认为应到做到以下几点:
新闻宣传报道,不论是正面的,还是揭露丑恶的,都不能算是侵犯肖像权;拍摄众多人活动的场景,不能算是侵犯肖像权;拍人的近景或特写,为了真实的再现某种效果,可以先抓拍,而后征得当事人同意,也不是侵犯肖像权。
总之,遵守《民典法》,与被拍摄者友好的打招呼,相信大多数人是能够理解我们摄影人的苦心的。在以前的拍摄中,也遇到过拍照时被当时人拒绝拍照和要求删除照片的情况,只要不是重要的影像,删掉再拍就是了。如果没有合适的,再做当事人的工作,力争征得他的同意,说明照片的用途,相信他们也会理解的。
按照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2021年元月一日实施),纪实摄影没有经过当事人书面同意对其肖像权拍摄和发表,肯定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摄影爱好者,你有多少作品能够获得全国大奖(不是野鸡山寨奖项)。每天全国成万上亿的海量图片,又有几个人能看完(除此类专业团体),既使肖像权***的成本也高於获赔金额。就像“道路法”明确规定,开车禁止打电话,并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实施多少年了,仍然没有杜绝大街上开车打电话的现象。所以,不需高度紧张和迷茫,趁这个时间窗,练好摄影语言基本功,逐渐地学会找到专题拍摄。
这次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对“街拍”估计是一次重新洗牌。对纪实摄影,实际上是一次倒逼式措施,逼使摄影人,要静下心来,沉下去拍专题,与专题的主人翁成为朋友,走近她们的内心世界,不是以路人的心态走马观花的猎奇。
很多人喜欢拍纪实摄影并没有争得当事人同意,会造成肖像侵权吗?
答,如果拍摄得当,不会造成肖像侵权,什么叫得当
(二)有些人不要拍摄,比如:各类公务人员,黑道,热恋的男女
(三)如果对方发现你在拍照,用相机示意一下,对方要是摆手就不要拍了
保护公民肖像权不受侵犯,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规定较笼统,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抅成侵权标准不太具体。
为此,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至此,肖像权侵权行为县体确定到"以赢利为目的"和"恶意丑化"方面。也就是说,摄影师的肖像作品,只要不以此去赚钱,一般不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但这样又出现了一种现象:明明自已下知道,更不同意,但肖像却四处传播,要主张权利却因未赢利,更未丑化而不能实现保护自己肖像权的目旳。
今年颁布的《民法典》用一个章节共六条就肖像权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根据巜民法典》规定,使用公民肖像,必要征得权力人同意,取消了"赢利"之局限。因此引起了摄影师们的恐惶,尤其是扫街者更是乱了方寸。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包括: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公开、使用肖像;展示特定环境,不可避免地公开、使用肖像。"不可避免"犹如免死金牌。因此摄影师们大可不必因法律而乱了方寸,该干嘛干嘛,只要不是恶意,对人尊重点,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绝不出大问题。
卖人物肖像图犯法吗?
卖人物肖像图是否犯法,主要是看是否侵犯肖像权,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物摄影是否侵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物摄影是否侵权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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